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輔導講義: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責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種,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責任公司具備公司的一般特征,它由法定數額的股東共同出資組織,依《公司法》設立,是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經濟實體。
2.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相比較,最主要的特征是其股東均負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也就是說,股東除了自己認繳的股本以外,對公司債務不負任何責任。公司的債務完全以公司的財產清償。
3.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特征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分為等額股份,證明股東出資份額的權利憑證是出資證明書(或股單),而不是股票。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的標準低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設立的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簡單。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的雙重性質,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典型的資合公司性質。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根據《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即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公司法》第3l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三)設立的程序
公司的設立有兩種。一種是登記設立,另一種是批準成立。按照《公司法》第6條的規定,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采取登記設立的方式。具體程序如下:
1.制定公司章程。全體股東對設立公司達成一致意見后,應先制定公司章程。
2.審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3.股東繳納出資。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4.申請設立登記。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5.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證明股東出資份額的憑證,由公司在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必須由公司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還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不設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
(一)股東會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重點掌握)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上述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重點掌握)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明文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決定要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除另有規定的外,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但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董事會的決定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記錄上簽名。
《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重點掌握):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招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列席董事會會議。其主要職權是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四)監事會或監事
(重點掌握)公司的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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